針對法院3度抽失智人瑞當國民法官的爭議,司法院表示,年滿23歲以上、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我國國民,都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至於像是百歲人瑞張老太太的情形,則可以以年齡(七十歲以上)或身體因素為由,向法院表示拒絕擔任國民法官,民眾不必擔心。
司法院指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獨立判斷或表達的能力,依法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如果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就可以從名冊1或是名冊2之中除名,不會再收到後續的通知。
司法院表示,如果屬於「有重大身心疾病,但沒有經過法院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即使收到法院通知,只要檢附相關證明,再向法院表示拒絕,就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此外,司法院也會汲取此一案例的經驗,評估讓有重大身心疾病,但並無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民眾,甚至有其他拒絕擔任國民法官正當事由的民眾(如年滿七十歲),可以在更早的階段就表達意願,並由法院予以適當回應,以減少民眾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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