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高雄寄養媽媽,騎機車載9歲女童出門購物時,將機車停在路口後,讓女童坐在車上等候,未料一輛貨車正巧經過不慎撞上,導致女童受到重傷不治,女童生母認為寄養媽媽疏於照顧提告,寄養媽媽事後賠償70萬給生母、8萬給生父,經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寄養媽媽5月徒刑,緩刑2年,司機則被判8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該位寄養媽媽在109年6月某日,載著9歲女童行經高雄市鳳山區自強一路與南光街口時停車,並讓女童單獨坐在機車上等候,即自行下車購物,當時一輛由黃姓男子駕駛的大貨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沿高雄市鳳山區自強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駛到路口時撞上機車,導致女童人車倒地,並受有雙側氣血胸、骨盆骨折等傷害,送醫急救後傷勢嚴重不治。

法官認為,寄養媽媽未注意車輛通行處所不得停車,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狀況下,就將機車貿然停放在自強一路與南光街口,還讓女童坐在機車上等候,黃男又未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且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憾事發生,兩人顯有疏失。

法官審酌寄養媽媽騎乘機車、黃姓男子駕駛自用大貨車未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因而島致交通事故害女童不幸死亡,使女童家屬頓時失去至親,造成家屬精神上痛苦,考量寄養媽媽與肇事駕均和家屬達成和解,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黃男8月徒刑、陳女5月徒刑,陳女可易科罰金15萬元,並緩刑2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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