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去年4月因為與朋友許男對刺青問題發生糾紛,林男不滿意刺青作品,竟然持玻璃碎片劃傷許男的右後頸部,造成頸部有12公分撕裂傷,幸送醫無大礙。橋頭地院審理後,以傷害罪判處他10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林男與許男因為刺青問題發生爭執,林男於是左手持玻璃碎片劃傷許男的頸部。經屋內的另兩名林姓男子出面制止,並叫救護車將許男送醫。

湖內警方調查,林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但他主張自己只是傷害許男,沒有殺人犯意。他當時只是希望把刺青作品完成,因為有喝酒與氣憤,所以持玻璃碎片傷人。警方對林男做酒測,酒測值達0.67毫克。

林男當時在酒後失態,先持玻璃片劃傷許男,之後要刺肚子,但第二下沒有刺到。之後兩名林姓男子衝過來阻擋,衝突因此結束。證人說,當時林男並沒有說要教訓或殺死許男等話語。

判決書指出,林男與許男是朋友關係,他花1萬元新台幣請許男刺青,由於兩人對作品認知不同,因此林男持玻璃碎片傷害許男。法官採信林男不具有殺人主觀犯意,是基於傷害犯意而犯下此案,因此判他10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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