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進一步說明,電動自行車關鍵零件「電動(機器)腳踏車用控制器」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543.70.99.50-4號「第8711.60目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腳踏車用控制器」,大陸製者排除適用前開經濟部公告之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規定,意即本貨品分類號列之大陸製貨品非經貿易局專案許可不得進口,籲請進口人正確申報「電動(機器)腳踏車用控制器」之貨品分類號列及貨名,海關將加強查驗,以防杜利用虛報貨名或產地等方式規避輸入規定之違法情事。

關務署最後呼籲,未經同意進口未開放大陸物品,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依該條例規定可停止2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請進口人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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