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表示,近期許多國際大廠轉向對臺下單及臺商持續回流擴充產能,加速開發國內產業園區,預期將增加不少空氣污染物排放,抵換處理原則修正後將有助於提升空氣品質改善工作,對於開發案處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空品區,未來進行抵換時其抵換量需以增量的1.2倍計算,使開發案營運後不僅對當地空品區無新增排放量影響,還能促使產生更多空氣污染物減量效益。

環保署說,這次抵換處理原則將提供更明確抵換計算基準,抵換來源項目包括來自工廠防制設備及製程改善、汰舊換購電動車輛、港區船舶使用岸電、餐飲業裝設防制設備及農業剩餘資材採用腐化菌等。開發單位應於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向本署提出空氣污染物抵換量取得計畫,經審查通過後執行抵換措施,以確保規劃措施實質可行並明確化後續監督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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