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男子靠電子舞弊考進中油擔任煉油技術員,遭人檢舉,高層脅迫利誘他當污點證人,聲稱只要供出共犯,就可安排至子公司任職,但蘇男事後仍被解僱,怒告公司。高雄高分院更2審認為中油違反誠信原則,判蘇男勝訴、保住工作,可上訴。
2015年11月蘇男參加中油舉辦僱用人員甄試,獲錄取擔任煉油技術員,2016年9月起成為編制內正式員工。沒多久,中油的政風單位接獲檢舉,指證蘇男作弊。
2017年5月某日,蘇男遭政風人員約談,以威脅利誘的方式取得他非任意性自白,還要求配合總公司進行調查。2017年8月,中油依勞基法解雇蘇男。
蘇男強調,當時董事長洪姓秘書及袁姓政風人員告訴他,中油底下還有許多子公司,只要他願意轉汙點證人、供出其他作弊人員,中油就能協助他轉職、保住工作。他不疑有他,才簽下自白書、承認作弊,還供出另外2名作弊考進中油的同事。
中油表示,公司組織龐大,為保障員工工作權,政風單位調查後將正式調查結果及懲處建議呈報董事長,依勞基法規定予以解僱蘇男,並無不妥。
一審判蘇男保住工作,上訴至二審翻盤,認為中油解雇有理,更一審也維持二審見解。
不過高雄高分院更2審認為,中油董事長洪姓秘書、政風處袁姓組長2人均為公司核心人士,明知考試舞弊應予以解聘,卻以保障工作為條件,利誘蘇男當污點證人,事後卻不認帳,違反誠信原則,再度逆轉、判決中油敗訴,蘇男保住工作,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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