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退伍前擔任中科院科技軍官中校的張吉本,經手兩標案擔任需求單位代表或處理前期事務時,與廠商收賄26萬元,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斥責張男有辱官箴,致生民怨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張吉本在1982年至2006年擔任中科院科技軍官中校,他經手2標案卻與廠商勾結,收取賄款26萬元;張男辯稱是貨款,但法院依相關事證不採信其辯詞。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及高院二審認為,張吉本擔任科技軍官中校技正,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承辦標案之採購人員,本應廉潔自守、奉公守法、為民表率,竟利用職權及機會,分別向廠商收受賄賂,考量他坦承部分犯罪事實案件,判刑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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