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議員張益生遭檢方指控,去年收受露營業者賄賂,再向地方政府爭取施做工程,新竹地檢署聲押,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張益生5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檢方提抗告,遭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高院認為,張益生辯稱其收受之金錢屬政治獻金,但依卷內同案共犯之供證、搜索扣押筆錄、帳戶交易明細等事證,足認他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重大。
高院指出,張的先後供述反覆不一,且與常情不合,並出現隱匿事證之情,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滅證之虞,但審酌張坦承有收受金錢之事實,同案共犯就渠等行賄犯行亦均坦承不諱,尚不具羈押之必要性,而得以具保、限制住居等其他對自由權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羈押之處分,駁回抗告、50萬元交保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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