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徐姓單親媽媽,因罹癌缺錢養小孩,加入詐騙集團當收簿手,還將自己銀行帳戶以3萬元代價賣給詐團使用。詐團成員利用此帳戶,騙取一名傅姓男子1299萬。事後詐騙集團僅有徐女被逮,遭到判刑2年2月之外。傅男又提告民事賠償,法官判決徐女應賠傅男1299萬8000元。
根據判決書,被騙的男子向法院提告,徐女自並擔任詐騙集團收薄手及車手,提供自己的帳戶及擔任提款車手,甚至向蔡姓男子收購銀行帳戶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密碼,交給詐欺集團使用。
詐團事後用此帳戶,向傅姓男子詐騙並匯款,再經提領及層層轉帳,由再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軍」之成年人,籍此創造資金軌跡之斷車手領出,再轉交給點集團,徐女並因此賺3萬元作為報酬。遭騙的男子氣得提告,要求徐女賠償1299萬8000元。
徐女坦承自己擔任詐團車手及收簿手,但堅稱自己沒有拿到這些錢,她也是受害人,自己的存摺被騙時有去報警,這集團是因自己報警他們才被抓。當初集團用3萬元騙她的存摺,因此願意用3萬元和解。
法官審理後認定,徐女在刑事審理時坦承詐欺行為,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因此徐女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進行詐欺行為,導致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1299萬8000元,因此應該賠償請求1299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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