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公眾號消息,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一審宣判,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前黨組書記、院長胡毅峰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合計3754萬餘元案(人民幣,下同),依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3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20萬元,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320萬元;對查扣在案的胡毅峰犯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被告胡毅峰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盟盟委副書記、盟長,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祕書長,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和案件協調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554萬餘元。
2019年,胡毅峰退休後利用曾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所涉案件處理提供幫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200萬元。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胡毅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鑒於胡毅峰歸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對其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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