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高爾夫球場勞資爭議,工會提訴訟主張,公司未與工會協商討論實際需求人數,已違反協議約定,致侵害工會及勞工權益且情節重大,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美麗華開發公司須依協議約定,給付工會600萬元違約金及202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確定。
企業工會提起訴訟主張,工會在2016年12月8日登記成立,並與公司在2018年1月30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達成協議,雙方約定公司同意就場務部分不以外包或派遣人力進用,取代直接僱用員工以及既有場務人員工作,及公司遇季節性或舉辦賽事等出現大量人力需求,現有場務人力無法負荷時,與工會秉持誠信協商原則,協商討論實際需求人數。。
協議書約定,如果公司違反約定,應給付工會600萬元作為違約金,且工會得重啟罷工、設置罷工糾察線或為其他爭議行為;工會指控,公司在2020年3月17日、同年4月6日及同年5月初未與工會討論或協商,逕為進用外包工程人員施作南7區沙坑、南6區果嶺、G2練習場之工程。
工會指稱,這些工程都是既有場務人員可為完成之工程,並非特別專項工程而與場務人員工作內容無重疊,且非基於季節性或舉辦賽事等出現大量人力需求,公司未與工會協商討論實際需求人數,顯已違反系爭協議,經勞動部裁決決定確認屬故意違約,外包廠商進場施作,是打壓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認為,公司違反協議約定,致侵害工會及勞工權益且情節重大,應依協議約定給付600萬元違約金,及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認定公司違反協議約定判決須給付工會600萬元及利息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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