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姓男子2015年與王姓女友在住處一起輕生,但杜卻一人獨活,杜男被依《刑法》第275條,謀為同死而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判囚1年定讞,他聲請釋憲,主張這樣的法律使人民無法自由行使「生命自決權」,憲法法庭認為,這樣的規定是處罰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謀為同死之行為,並非非難自殺行為之正犯本身,裁定不受理。
2015年8月17日晚下午,杜與女友計畫共赴黃泉,2人各自行吞服稍早購買之助眠藥物後輕生,但杜男嘔吐後清醒,看到女友已經死亡,驚慌失措2小時後才打電話給母親轉報救護人員到場,杜男遭輕判1年定讞。
杜男主張,刑法規定處罰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或謀為同死,使人民無法自由行使「生命自決權」,侵害人性尊嚴,逾越憲法第15條生命權之防禦功能,目的不正當且手段不具必要性,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15名大法官審理後,認為刑法的規定是處罰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謀為同死之行為,並非非難自殺行為之正犯本身,裁定不受理。但大法官許宗力及黃昭元持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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