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54歲黃姓婦人,去年底接連2次進入全家超商,竊取泡麵、冷藏食品等,總計價值698元,法官審酌,黃婦有多項竊盜前科,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及守法觀念,考量其患有重鬱症及竊盜癖,2次竊盜犯行判應執行罰金5000元。

檢方起訴指出,黃姓婦人在2023年9月15日中午,在台中市全家便利商店,竊取泡麵2包,冷藏食品4盒,價值373元,隔月3日再度前往,竊取架上冷藏食品4盒、豆漿1瓶,價值325元,經該店副店長報警調閱監視器查獲。

法官審理,黃婦有多項竊盜前科,素行非佳,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物品,足見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及守法觀念,然慮及黃婦係以徒手方式行竊,手段尚屬平和,犯罪情節未臻嚴鉅,且竊取物品價值不高,足認犯罪所造成損害不大,犯後亦坦承犯行。

法官考量,黃婦患有重鬱症、竊盜癖等精神疾病,有醫院診斷證明書可證,再衡酌黃婦職業為家管,小康家庭經濟狀況,另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分別判處罰金各3000元,合併應執行罰金5000元。

另外黃婦2次犯行竊得物品,為其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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