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局說明,例如甲君在今年把土地賣給乙君,並在113年8月31日前完成登記,由於8月31日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乙君,所以113年的地價稅就要由乙君來負責繳納。反之,如是在9月1日以後才辦妥買賣登記,那麼納稅義務人還是原土地所有權人甲君。

一般民間買賣土地在訂立契約時,雙方當事人常會自行協議地價稅由誰負擔或依持有月份比例分別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此為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或依其需要按月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亦即地價稅實質上不論約定由買方或賣方任一方繳納,其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8月31日在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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