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注意了!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擴大適用對象,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的正副祕書長、主任祕書、幕僚長等必須遵守迴避規範,政務官聘請的機要、立委僱用的公費助理則被視為「公職人員關係人」,若涉及不當請託、關說,最高將面臨600萬元罰鍰。
機關祕書須利益迴避
不過公職人員到底該迴避什麼利益呢?廉政署參考近年違法案例也對「利益」範圍重新定義,除了財產上的利益,如金錢、不動產、有價證券之外;非財產的利益如「喬人事」,包括任用、聘用、約僱、臨時人員的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等人事措施,也被納入公務員應迴避範圍。
法務部廉政署耗時數年,通盤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一舉擴大適用範圍。法務部廉政署長賴哲雄表示,修正後適用對象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對象脫鉤,具有利益輸送職務,例如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的正副祕書長、主任祕書、幕僚長與執行該等職務人員,都必須遵守「利益迴避」相關條款。
增獨董等三類人員適用
根據《財產申報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的正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10職等以上的幕僚長、主管,才必須依法申報財產,總統府、五院祕書長幾乎都須要財產申報,但一些機關的祕書長則不用。
賴哲雄表示,很多真正具有權力、實質影響力的祕書長、機要等,因為不必申報財產而不受規範,所以這次將這類型的人納入規範。
另外由於司法院大法官第716號解釋,宣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利益迴避的規定合憲,但關係人部分應通盤檢討。因此草案在「公職人員關係人」方面,增列三大類人員,獨立董事受本法規範;經公職人員進用的機要人員;各級民意代表的公費助理,或是加入助理工會的助理。
現行條文明定公職人員的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利益。但修法將「請託關說」範圍更加明確化,草案指不循法定程序,向機關團體提出請求,內容涉及具體事項的決定、執行與否,並明確違法或影響特定權利義務者。
裁罰金額最低10萬元
草案還將裁罰金額類型化,總共分成四大類。若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的情事,卻「未自行迴避」者,將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若主管機關「命其迴避而不迴避」者,將判處15萬元至30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若公職人員「假借職務權力圖利」以及「公職人員關係人請託、關說」,罰鍰額度則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改為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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