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8更新內文)《勞動基準法》雖規定,勞工每7天至少有1天休假,但內政部民國75年的爭議函釋「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放寬雇主可「於周期內酌情更動」,有雇主濫用竟讓勞工連上12天班,勞動部今公告廢除,在8月1日生效,也就是未來以每7天為1週期,每1週期內應該有1天是例假,不再能挪移。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會廢除這函釋,主要是因為行政院今天在審查的時候,也有人在提到這項函釋,經過整體考量之後,外界疑慮這麼多,勞動部在經過檢討之後,認為配合這次《勞基法》36條的修訂來調整;也就是,未來希望勞工每7天應有1天例休的休假日能固定下來、間隔6天,不要再出現連上12天班的極端狀態。
內政部民國75年的「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指出,勞工安排例假日應以每7天為1週期,每1週期內應該有1天是例假,但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後,可以在週期內更動;當時給出彈性,只要勞資合意,雇主就能要求勞工連上12天班,且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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