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解釋,工會跟雇主可以簽訂很多契約,包括團體協約、協議、備忘錄等,只要不違法,兩個法人都可以締結民法的契約關係,因此他認為,當天在勞動部談的協約中,「禁搭便車和契約是否為團體協約沒有關係,只要雙方協議中有約定不能做某些事情,就有民事對價性的效力」。
王厚偉指出,協議有一定的法律效果,要求雙方都要誠信履約,特別是公司這邊,一定要善盡履約義務,至於這些訴求中,有些比較複雜的部分,他也希望公司一定要與工會溝通,「如果有一段時間都沒有進展,工會當然會有疑慮」,他也希望公司要不斷溝通,來解決雙方的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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