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網絡安全法》今天(1日)上路,包過微博、互聯網、應用程式、論壇、即時通訊及網絡直播等,必須取得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才能發布新聞資訊。

中新網報導,《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自6月1日起施行。規定提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帳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活動。

《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使用者發佈的資訊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被外界質疑是否侵害個人隱私,妨礙網路言論自由?

大陸網信辦網路安全協調局負責人強調,任何人、任何機構都應該對自己在網上的言行負責,個人的自由不應以損害他人的自由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

這條規定可從兩方面理解:一是針對的是使用者公開發佈的資訊,而不是個人通信資訊,不會損害個人隱私。二是要求停止傳輸的是違法資訊,不存在妨礙言論自由問題。

另一個對《網路安全法》的重大質疑是,該法規定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產生的個人資訊和重要資料應當在境內存儲。這是否會限制資料跨境流動,影響國際貿易?

負責人表示,這是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對所有網路運營者的要求。此外,只限於個人資訊和重要資料,重要資料是對國家而言,而不是針對企業和個人。對於確需出境的資料,法律作了制度上的安排,經過安全評估認為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出境。

經個人資訊主體同意的,個人資訊可以出境。特別要說明的是,撥打國際電話、發送國際電子郵件、通過互聯網跨境購物以及其他個人主動行為,視為已經個人資訊主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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