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17日)上海一中法院開庭審理這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並擇日宣判。
SM主張與黃子韜在2010年簽署7年《專屬協定》,有效期從黃子韜2012年4月出道、開始從事演藝活動開始日起算,但該協定附件《附屬協定》又將期限延長3年,亦即合約將在2022年4月到期。
在此期間,SM對黃子韜享有專屬經紀權,包括黃子韜的部分人身權,對其演藝收入享有分配權等財產權利。
但2015年7月,黃子韜授權美國知名食品企業上海銷售公司在產品宣傳及推廣過程中使用其姓名、肖像1年。SM認為黃子韜和上海銷售公司惡意串通、不正當地擅自開展廣告代言合作的行為,侵害其專屬經紀權等合法權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向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近600萬元。
但上海法院一審法院認定SM主張的「專屬經紀權」不屬於大陸《侵權責任法》明定保護的民事權益,黃子韜和上海銷售公司並未對其構成共同侵權,駁回其訴訟請求,SM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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