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对夫妇小美(化名)与阿德(化名),婚姻期间生育两名子女,原先与公婆同住。小美因与大伯发生衝突而离家独自生活。然而,阿德竟利用探视子女的机会,在小美住处安装录影设备,录下她与不明男子的亲密影像。

阿德随后向法院提告侵害配偶权,但遭驳回。小美反告阿德侵害隐私权,请求赔偿200万元的精神慰抚金。阿德抗辩称,小美曾持刀攻击其兄长,并在自大陆探亲返台后态度转变,拒绝阿德在她的住处过夜。阿德因怀疑小美外遇,才会购买录影设备进行搜证。

阿德指出,录影设备仅装设在小美单独居住的卧室外侧书桌上,镜头对着床铺,并非故意侵害小美隐私。且小美曾向法院提告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自己才被迫提出赔偿诉讼。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德未经小美同意,私自安装录影设备并录制她的私密影像,已严重侵害她的隐私权。小美因事件导致身心受创,须接受心理治疗,且迄今仍在治疗中。考量阿德侵害隐私权的严重程度,酌定小美请求的精神慰抚金为30万元。阿德不服提出上诉,遭高院驳回,全案定谳。

#离婚 #窃录 #结婚 #住处 #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