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大陸全國人大可望通過《外商投資法》,對外國投資改採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清單之外充分開放,中外投資享有同等待遇,將是市場對外開放重要的一步。至於台商是否適用問題,人大發言人張業遂在新聞發布會上強調了台資的特殊性;加上陸方《惠台31條》已針對台商另有特別的照顧,國台辦日前亦表示,台商未來將適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顯示台商法律定位將「淡出」外商範疇。儘管台商實質待遇有可能優於外商,但台資保護法應配合修正,讓台商法律地位更明確。

全國人大可望順應大陸全面對外開放新格局,重構外商投資相關法律體系;焦點是制定《外商投資法》,以取代自改革開放初期實行迄今的「外資三法」,即《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法》將加強照顧外商,大幅開放市場准入、充分保護知識產權、給予公平營商環境等,這也是大陸應對美陸貿易戰重要籌碼。

長期以來台商在大陸投資經營,主要適用外資三法,法律規範和待遇地位常態性比照外商。惟因兩岸關係特殊,大陸官方亦經常運用政策性手段,給台商多一些照顧;譬如,台商享有的「同等優先,適度放寬」政策待遇,每讓外商側目;台商一直有著「特殊外資」形象。

這種情況已起了顯著變化;海協會會長張志軍,近期一次談及外商投資法立法動向時,透露陸方將把台商定位為「特殊內資」。這個講法,是大陸高層首度提出,受到高度關注。而其言下之意,是台商將不適用外商投資法,轉而適用較貼近內資的法律。

張志軍之所以提出台商屬特殊內資說法,顯與去年大陸對台政策創新頗有關聯。主要是,去年228陸方公布了《惠台31條》,其中給予台商多項與大陸企業同等的待遇,如參與政府採購、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參與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享受工業用地價格減讓等;這些大都是外商較難得到的好處,因而台商和外商處境有了分野,所受法律規範自會有差異。

國台辦日前記者會上,《旺報》記者就此提問。對此,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的回應,並未涉及張志軍的「特殊內資」說,亦未表明台商是否適用《外商投資法》,而主要強調,台胞來大陸的投資是適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台保法)及其實施細則。

國台辦如此的回應,把台保法擺到關鍵位置,頗有「兩岸內化」意味,也可說是間接證實張志軍的「台商屬特殊內資」講法。換言之,台商「淡出」外商範疇,是大勢所趨;將來台商在大陸的投資經營,勢將適用一套專屬的法律架構,而與《外商投資法》有所區隔。在這種情況下,台保法的重要性水漲船高,與以往不可同日而語,自不在話下。

台保法係於1994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實行迄今,現行條文僅有16條,內容與外資三法大致相應。更何況,其中第2條明言,本法未規定的,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台灣同胞投資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執行;這是久來台商投資經營順理成章適用外資三法的依據。

以往台保法在台商心目中的地位,並不是很重要;因為台商有外資三法可適用,而無須依託台保法。甚至,2012年馬政府與對岸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建立了兩岸官方協處台商經營糾紛機制,帶給台商相當大的安全感,也讓大陸單方實行的台保法份量相對更低。

如今,《兩岸投保協議》包括官方協處機制已失靈,使台保法重新受到台商關注;更重要的是,由於台商很可能不適用大陸新推出的《外商投資法》,因而台保法的強化,實勢在必行。

就此,陸方如能把台商正式定位為「特殊內資」,並據以大幅修訂台保法,當可使台商在陸投資經營活動更接地氣。其中最該做的,是把《惠台31條》嘉惠台商的重點,寫進台保法。除此之外,外商投資法所述的外商新優惠,亦宜原則性地納列於台保法裡。

果能如此,則台商依法不但能享受惠台政策,亦可直接引用陸方優惠外商的法律條款;其投資經營處境肯定勝過外商,也更有機會在陸永續發展、回饋台灣,促進兩岸經濟融合發展。這就是台商「特殊內資」定位的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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