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出,這樣的信託型態,基本上就是混合了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的架構。遺囑代用信託,其中一個優點便是如果委託人在沒有近親、繼承人的情況下,也可以跟信託業者締結遺囑代用契約,並跟處理後事事務的業者締結委任契約,信託業者等委託人死亡後,就可以將信託財產用來支付死後事務處理業者之報酬。
日本在2006年修正信託法,將遺囑代用信託的制度,用立法的方式予以明文化。由於「遺囑代用信託」實際的用途,同時兼具自益信託的人身安養照護、後事處理及他益信託的遺產傳承與分配功能,這也是日本遺囑代用信託一直成長的原因。
雷仲達表示,日本會發展遺囑代用信託,主要考量到在日本的繼承制度下,遺產是由繼承人分別共有,但是如果任一位繼承人想要單獨提領被繼承人的存款,來辦理喪葬事宜、支付被繼承人之醫療費用或是繳付稅金等,可能銀行面臨無法同意單一繼承人提領的情形。
若是被繼承人生前預先將銀行存款設定遺囑代用信託,可以讓委託人死亡後的受益人,能透過信託機制來取得這些款項。
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指出,在台灣如果有兩人以上的繼承人,遺產是採公同共有制,因此在遺產分割協議成立前,任一位繼承人也同樣都無法提領被繼承人存款,為了讓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有款項能辦理被繼承人的後事,「遺囑代用信託」在台灣應具備一定的市場潛力。
此外,獨居高齡者逐漸增加,在可能沒有繼承人或近親來處理後事的情況下,信託業者如能針對此種客層開發處理後事用的信託商品,並與生前契約之業者結盟合作,也應該有相當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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