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原本就訂有相關規定,包括禁止刊登前往大陸就業的徵才廣告,除非為投審會許可、且有營業事實的事業單位,違者可開罰新台幣(下同)10萬元到50萬元,而人力仲介業者也不得仲介赴大陸提供勞務的行為,違者可開罰5萬元到500萬元。
勞動力發展署就服組長陳世昌表示,過去在考量兩岸人才交流、國人就業機會等因素,之前赴大陸就業的徵才廣告認定較為寬鬆,主要是針對陸企在台刊登徵才廣告和仲介,但這次經過行政院跨部會討論後達成共識,認為應趨嚴認定。
在這場說明會上,有不少人力銀行提問稱,例如經過投審會同意赴陸投資職缺可以刊登徵才廣告,但人力仲介業者卻不能仲介?陳世昌解釋,因仲介涉及兩岸人力資源流動,需要較多的控管。
據了解,人力銀行業者在會中拋出兩大問題,包括一、屬於例外可放行的「投審會核准赴中事業單位徵才廣告」,應以台灣公司為徵才代表,或以大陸公司為代表?二、針對出差、輪調大陸職缺是否可以刊登,或哪些「字詞」是刊登赴陸職缺廣告時禁止的?勞部官員則表示,這些細節仍須經跨部會討論。
對於勞動部正在研擬裁量基準,陳世昌表示,判斷是否要加重處罰的有兩個要件,分別是初犯或累犯,以及是否和積體電路、半導體或IC等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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