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劉姓男子與羅姓男子有債務糾紛,製造假車禍後持槍殺害下車察看的羅男,還射傷吳姓乘客,劉男犯案後向警方自首,宜蘭地檢署偵結後依殺人等罪嫌起訴,檢方認為,劉男惡性重大且自知法網難逃才自首,建請法院勿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起訴書指出,羅姓男子去年初積欠劉男23萬元,劉男多次催討未果,反而聽到羅男對外說,是劉欠他50餘萬元債務,羅男還毀損劉妻座車玻璃、大燈,並放話要給劉男好看,遂讓劉男萌生殺機。

去年10月19日凌晨1時許,劉男在礁溪鄉發現羅男座車後一路尾隨,2車行駛到宜蘭市縣民大道與環市東路口前,劉男從後方加速撞上羅男的座車,趁羅男下車察看之際連開2槍,右側肩胛部中彈的羅男逃回車內,要駕車逃離現場。

但劉男衝到駕駛座旁,持槍朝羅男頭部開槍,導致羅男傷重不治,劉男還朝乘客座吳姓男子連開2槍,導致吳男受有左手橈骨槍傷。劉男犯案後駕車前往宜蘭警分局自首。

檢方認為,坐在乘客座的吳姓男子及時以手臂護身才免於一死,但劉男卻矢口否認對吳男有殺人犯意,足認無視法紀、枉顧他人生命;刑法62條已將自首規定修正為「得減輕其刑」,運用上較富彈性,對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的機會,而狡黠陰詐之徒亦無從遁飾。

檢方指出,劉男雖然形式似符合自首要件,但審酌他行兇手段、被害人傷勢部位及嚴重程度、未對被害人家屬表達任何歉意等情狀綜合以觀,「其自首之動機應非出於真誠悔悟」,是因無法躲過法律制裁不得不自首,不應也不宜依自首規定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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