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觀台灣網路廣告收入從2007年只有50億元,一路攀升至去年的482.56億元,且大部份的數位廣告收入最後多由大型國際數位平台業者分得。

業者分析,Google及臉書等大型數位平台近年快速搶占廣告收入,最關鍵的因素之一就是大量使用媒體新聞內容,以台灣紙媒的網路新聞為例,估計近6成流量來自大型數位平台,利用新聞內容吸引用戶點閱,並爭取到廣告主委刊大量廣告,為數位平台業者創造豐厚的收入。但Google及臉書利用媒體製作的新聞,大幅增加廣告收入的同時,卻未付費予發布新聞的媒體,對製作新聞必須聘任大批記者及編輯的各大媒體而言,極為不公平。

網路巨擘這種強勢作風,已引起全世界各國正視,包括澳洲當地主要媒體等業者,都陸續與數位平台巨擘達成新聞內容付費的協議,法國、德國、義大利等歐洲國家也陸續爭取到大型數位平台業者付費。台灣方面,整體立法進度卻牛步化。

業者分析,跨國平台不只對傳統媒體產業造成不公平競爭,對言論自由與民主體制,也產生威脅,政府應以國際趨勢為範本,加快立法速度,恢復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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