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騎重機載2幼童!竟逆向行駛 撞違規迴轉車3人噴飛〉、〈黃牌重機高速撞汽車,後座17歲女友噴飛送醫後不治〉是今(11/18)日上午的兩則慘痛新聞!

依警政署統計室發布於去(2020)年9月30日之最新版《警政統計通報》:逾250 C.C.重機違規,以「違反速率規定行駛」占47.61%為最多。同期逾250 C.C.重型機車之車輛數及違規件數增加幅度,也均較汽車及250 C.C.以下機車為高。另再根據警政署統計室發布於同年6月24日之《108年機車道路交通事故概況》,則更怵目驚心地顯示:近5年「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人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平均為「普通重型機車」的5.6倍,為「輕型機車」的4倍。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或營業用車輛乘客)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罰鍰」;「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或營業用車輛乘客)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至於「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則僅僅條列:「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而已。

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250C.C.以上的紅、黃牌大型重機車行駛、停放,係「比照小型車」辦理。基此,早自2012年7月1日起,凡250 C.C.以上,550 C.C.以下之重型機車,除一律可比照紅牌重機,行駛於快速公路上,且可於內線快車道左轉,亦可比照小型汽車行駛於快車道上。不過,在至為關鍵的行車安全上,就「防摔衣褲、靴,以及手套等」,則全屬騎乘者之「自行穿戴」防護裝備。換言之,依上揭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現行法規僅強制要求「比照小型汽車」的紅、黃牌重型機車騎乘者,應配戴全面式或露臉式的安全帽而已。如此,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相對地顧及了重型機車騎乘者自身,以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保障?

當「汽車」行駛於任何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若未依規定繫上安全帶時,即需因違規而受罰。反觀重型機車的「附載座乘客」,卻只能以自己的雙手,權充防護安全帶,風馳電掣於快速公路之上。倘若意外不幸發生,迎風噴飛的,雖不是千元罰款,但付出的代價,卻可能是自己珍貴的身體與無以替換的生命,立法者怎可不予詳考、深思?

(作者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授、前表演藝術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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