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開宗明義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由文字反推,行為時法律無明文規定的行為,即不在刑法處罰之列。故刑法明文規定時,必須按「明確性原則」讓罪與刑之規定與判斷基準力求明確,包括「構成要件之明確」與「法律效果之明確」。
然2005年刑法修法後,刑法第十九條法律文字,文義不明需要更明確判斷基礎,以防止成為犯罪者規避刑罰之理由,現行特別法中,雖然有《精神衛生法》補充解釋刑法第十九條文中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認定方法,但無法真正解決法官與醫學鑑定之間的距離;另外,條文中的「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相信任何人也無法判定加害人行兇時,當下辨識能力是否正常,刑法第十九條文義解釋至今仍面臨若干批評。
隨著社會變遷演進,全球化、數位化、資訊多元化、疫情世代、生活形態與教育方式等改變,導致對立、高壓、憂鬱、霸凌、貧富差距、社會剝奪感等意識行為或現象,這些危險因子再再影響社會安全穩定。過去我們都熟知的「隨機殺人」社會案件(如鄭捷案、小燈炮案、廚師砍警案、鐵路警察遭刺案、新店直播主隨機殺人案等),迄今仍依稀可見——屏東挖眼案、桃園超商殺人案。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似乎成為所有犯罪者或施暴者脫罪之理由,就連近日立委家暴案之加害人林嫌,擁有政大高學歷且具法律知識背景,於犯行後,自稱有重度的精神分裂症且有就醫紀錄,試圖寄生刑法第十九條之法律文義漏洞,屢屢重蹈覆轍,要說行為時,不知其行為之辨識能力,尚難可採。
於法治社會中,法律應懲罰加害者、保障受害者,刑法第十九條卻成為破口,令加害者有理由規避刑罰成為社會案件頻傳原因之一,故立委不斷呼籲司法和行政部門都要檢討制度並共同著手優化制度與修法,以強化社會安全網政策,行政院與立法院應儘速處理刑事訴訟法、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
除了修法,蔡英文總統就職演說時也曾表示,「強化社會安全網」是政府該承擔的事,衛福部為完備「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2018年起針對社會安全網聚焦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社會救助、保護服務、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社工制度、心理衛生、自殺防治、學校輔導、就業服務及社區治安維護等10項體系之效能、資源配置、人力資源及配套措施等面向進行綜合檢討,進而提出對應策略及改進方法,強化體系效能與服務串連,以補綴社會安全體系之缺漏。
綜上所述,刑法第十九條文義漏洞只是社會安全破口之一,司法也只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不能光倚賴醫療部門或個別法官於犯罪後的構成要件判斷,進入司法程序之前,尚有許多實質作為可以預防重於事後補救,政府修法與強化社會安全網有同時並進的急迫性,以降低社會案件,讓人民安心生活。
(作者為輔大學士後法律系、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休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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