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亞塑膠派赴台塑總管理處負責辦理太空袋採購的潘姓資深管理師,3年前因遭檢舉收受回扣及佣金被公司開除,他主張解僱不合法提告要求復職,但高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南亞公司將潘免職有正當性及必要性,駁回他的請求、南亞可以解僱他。全案可上訴。

潘男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他從1981年起在南亞公司任職,2010年派到台塑總管理處負責採購,但南亞公司卻以他收受回扣及佣金,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將他解僱,但該解僱未經人評會調查,也未交由董事長核定及集團總裁核決,程序不合法。

潘男主張因為南亞的解僱程序不合法,且違反懲戒相當性及最後手段,他與公司的僱傭關係存在,公司應讓他復職且按月給付他8萬多元的薪資。一審判他敗訴,潘男不服提上訴。

高院認為,潘男有多次收受佣金的情事,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且此事件經媒體大幅報導,已影響南亞公司形象及與廠商合作信賴關係,免職有必要性及正當性,駁回潘的請求,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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