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子日前因變換車道時沒有打方向燈,遭後方車輛檢舉後收到3張罰單、挨罰3600元,他提出行政訴訟表示,當時他遭後方檢舉的車輛一路尾隨、逼近,擔心發生意外才會「不得已」變換車道,認為應撤銷罰單;法院則認為打方向燈不會受到後方有無車輛影響,最終裁定駁回告訴。
判決書指出,該男當時開車從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一段右轉往疏洪北路,他指控當時遭後方車輛逼近尾隨,為了閃避不法跟車,才會沒有打方向燈變換車道,他比對罰單照片後發現檢舉的車輛與他的車相距不到3公尺,明顯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他為了閃避意外,才會不得已違規,因此提出行政訴訟,希望撤銷罰單。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強調,該男當時行駛在單向雙車道,任意跨越兩車道的時間長達7秒,而檢舉影片中並未看見後方車輛有逼車行為,況且打方向燈是交通法規要求,不會受到後方有無車輛影響,兩者之間沒有關聯,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法院勘驗檢舉照片、影片之後,認同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的說法,至於檢舉達人有無違規行為,應該交由相關單位認定告發,最終裁定駁回陳男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