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修正案,上櫃公司併購對象如為我國未上(櫃)市之證券、金融或保險等特許事業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時,排除櫃買中心就該等未上(櫃)市公司為適格性審查之規定。
二、「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及「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修正案,以科技事業、文化創意事業身分或多元條件申請上櫃之公司,原即以豁免獲利能力方式上櫃,考量其營運模式短期間無法獲利,多有仰賴私募資金挹注,為活絡投資意願,優化發行環境同時兼顧股東權益,若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並同時符合一定條件下,該私募有價證券未來亦得豁免獲利能力標準補辦公開發行並上櫃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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