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可要注意了。別以為自己沒賄選就沒事。因為即使賄選遭判無罪,但卻因為「有人協助」賄選,還是會被判定當選無效。

宜蘭縣南澳鄉民代表廖俊傑遭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高院去年判決,認定檢方雖未能舉證買票者是廖男競選團隊成員,不能認為是廖男行為,但投票行賄已符合選罷法當選無效要件,宣告廖俊傑當選無效確定而被公告解職。不過廖的刑事賄選部分,最高法院今(5日)判決他無罪確定。

在當選無效之訴方面,檢方當年指控廖男的競選總部之總幹事、副總幹事及成員,竟為求上訴人順利當選,在2018年11月12日更以2000元到6000元不等價錢,行賄選民約使其投票給予廖俊傑。

高院認為幫廖男助選的張、駱及高等人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且證人證述明確,足認4人在爭選舉中都有選罷法的賄選行為,這些人是廖男最信賴及倚重為其進行選務、遂行當選目的之人,廖男必須負責,判他當選無效定讞。

但刑事賄選部分,廖男一二審均遭判刑4年,經撤銷發回後,更一審於去年9月間,大逆轉改判廖男無罪。檢方不服再度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今(5日)駁回,判決廖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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