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某運動協會陳姓會長及張姓祕書,為收取會員會費,吸引會員以105萬元至120萬元不等金額,購買射擊運動用槍枝「專屬使用權」,還可「任由會員」將槍彈攜出槍彈庫房,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偵結,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起訴。
鄭姓男子持有制式霰彈槍1支,及改造霰彈35顆,到國姓鄉山區打獵,被警方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鄭姓被告自稱是台中市某運動協會會員,槍、彈都由運動協會提供。
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張姿倩,認為該運動協會任由會員使用槍、彈,事態嚴重,於是指揮南投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南投警分局溯源追查,在南投縣、高雄市、台中市多處實施搜索,查扣該運動協會不法外流的制式手槍3支、子彈1700餘發,及槍管、彈匣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張姿倩偵查發現,該運動協會陳姓會長及張姓祕書,明知射擊運動的槍枝、子彈,依射擊相關的國際運動總會競賽規則規定,專供射擊比賽或運動所使用,且射擊運動團體或會員,必須依照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規定程序,才能將射擊運動槍枝、子彈攜出庫房。
但兩人為圖協會經營,以便每年收取會員會費,吸引會員以105萬元至120萬元不等金額,購買射擊運動用槍枝的「專屬使用權」,並對外宣稱只要加入會員,即可「任由會員」將槍彈攜出槍彈庫房,使得蔡姓、高姓、謝姓、廖姓及鄭姓會員(均另為不起訴處分)誤認陳某所述為合法行為。
陳姓會長及張姓祕書,在未陳報主管機關及會同槍彈庫房所在地員警清點之下,自槍彈庫房取出槍彈,任由會員於靶場外各地點,從事射擊使用,更由會員自行保管制式手槍、子彈;並於主管機關檢查槍彈前,向會員取回槍彈入庫供檢查。
檢察官偵查終結,將陳姓會長及張姓祕書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起訴,並發函相關單位,研議射擊團體持有槍彈的流程及檢查等規範,避免類此案件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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