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警戒升至三級,經濟部向勞動部申請,在疫情第三級以上警戒時,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倉儲業的輪班人員,輪班更換班次的休息時間,可以由11小時縮為8小時。對此,勞動部也已完成法制程序公告,即日起生效。
經濟部認為,第三級以上警戒時,因居家或分流上班、邊境管制及高中職以下停課等措施,於人力調度、移工補充及員工請假照顧學童等多項因素交錯下,恐有人力調度困難,致供貨不及或無法運作狀況,所以放寬工時限制。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經濟部評估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倉儲業之輪班人員,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提升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三級以上時,因居家或分流上班、邊境管制及高中職以下停課等措施,於人力調度、移工補充及員工請假照顧學童等多項因素交錯下,恐有人力調度困難,致供貨不及或無法運作情形,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需求,商請勞動部公告。
考量各該勞動現場實務運作,勞動部認為前開輪班人員確有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之需求,並為使解除第三級警戒標準後有適當之過渡期間 漸次調整班次,回歸一般規定,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但書適用範圍」,增列前開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 別條例施行期間,且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提升疫情警戒標準至 第三級以上之日起,至解除該疫情警戒標準之次日起30日之期間,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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