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Deloitte)全球證券發行服務負責會計師賈小音23日表示,這一波的SPAC IPO熱潮,除了吸引承銷商和投資銀行、計畫到美國上市的企業、和一般散戶投資人的注意和參與外,也引起美國證管會(SEC)的關注,繼而發布一系列的會計處理和指引、並計畫研擬更完善的監管法規,以確保散戶投資人的權益。

賈小音建議,想要透過SPAC上市企業應思考之「協商上市交易價格較具彈性、資料準備時限短、股票閉鎖期(Lock-up Period)為期一年和上市成本」四項考量因素,並建議欲到美國上市的企業財務長(CFO)需留意「外部關係維護、主管機關要求、強化公司治理和導入企業資源規畫系統」。

SPAC本身並無商業營運行為,成立目的即以IPO方式募集資金,透過併購幫助被併購目標企業上市,從中獲取利益報酬。完成IPO後,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找尋希望上市的目標企業,通常約18到24個月,實際時間取決於交易的實際情況,待SPAC確認目標企業並談妥併購條件後,發起人向SPAC原始股東提出收購目標企業,並由股東投票決議是否通過。

若SPAC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收購手續便會解散,並依原先SPAC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中的條件,將當初投資的金額退還給投資人。

目前透過SPAC IPO完成併購非美國的外國未上市企業較常見的合併架構,大致可分為:由SPAC併購外國目標公司、由外國目標公司以反向併購方式併購SPAC、由SPAC設立外國子公司,再由該外國子公司與外國目標公司進行併購等三種。

#全球 #系統 #SPAC #併購 #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