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女子毒駕遇警臨檢,挨罰12萬元,還被吊扣駕照24個月,她認為員警違法攔停,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一審認為員警受過專業訓練,較能判斷毒蟲的面容、舉止反應等,且蔡女也同意搜索,因此判她敗訴。蔡女不服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她未指出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裁定駁回,蔡女敗訴確定。
蔡女去年4月11日下午在家施用安非他命,隨後開車出門,卻在停好車時遭警方盤查,被從包包內起獲三級毒品FM2、安毒及K他命。警方再對蔡女採尿送驗,結果呈陽性反映,遂認定她毒駕,開單舉發後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12萬元罰鍰,吊扣駕照24個月。
蔡女提告主張,警方只因她是毒品列管人口就刁難,她自認沒有違法,所以同意警方盤查,而包包內的FM2是醫療所需,她願提供診斷證明,員警卻不理會。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方盤查時只能查證身份,況且她當下已停好車,員警無從懷疑她開車有發生具體危害,不符攔停要件,舉發顯然違法。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員警見蔡女行跡可疑而上前攔查,而員警受有專業訓練,根據職務經驗,較一般人能透過面容、舉止及遇見員警時的反應,判斷是否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且蔡女已簽署「自願搜索同意書」,也同意員警採尿,因此判她敗訴。
蔡女上訴,北高行認為,蔡女只是重申一審時的主張,並未針對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說明,裁定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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