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男子吳礎均僅因好奇,見家貓「姆姆」在陽台曬太陽,竟持瓦斯鎮暴槍朝姆姆臉部射擊鋁彈,姆姆經急救後,仍留下永久後遺症。台北地院審結,依《動物保護法》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判吳男3月徒刑,併科罰金30萬元,可上訴。
吳男今年4月間在北市捷運景美站附近閒晃,見到姆姆在自家陽台曬太陽,竟持瓦斯鎮暴槍朝姆姆射擊鋁彈,第1槍沒中,又補上第2槍,姆姆臉部中彈口吐鮮血,飼主送醫急救後才保住姆姆性命。
警方前往拘提吳男時,在吳男家中起獲槍械、瓦斯鋼瓶、鉛彈及鋁彈。吳男認罪,供稱平時就喜歡玩槍,槍枝子彈是在網路上買的,他以為打的是野貓,不知有人飼養。
北院日前開庭時,飼主表示姆姆養了9年,雖無生命危險,但喪失部分呼吸、嗅覺功能,迄今仍不斷流鼻涕、流膿,幾乎每天要換被單,並氣罵吳男迄今仍未道過歉,感受不到他的誠意。吳男受到一番斥責後,當庭起身向飼主鞠躬道歉。
法官認為,動物保護目的是源自人類將動物視為同伴生物的責任,沒有任何人可在欠缺理性理由下,帶給動物痛苦、災難或傷害,人類既與動物同存在於地球上,自當尊重動物生命,不應為任何騷擾、虐待或傷害。
法官審酌吳男僅因無聊、洩憤的個人心理因素,即持空氣槍朝姆姆發射2發金屬彈丸,造成姆姆右側鼻甲骨全毀,成不可逆轉的功能毀傷,輕蔑動物生命,對動物保護的風氣影響甚鉅,並考量他坦承犯行等態度後,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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