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內埔鄉陳姓男子與鍾姓老翁發生口角,竟持棍毆打鍾男,並縱火燒停放路旁的機車。(翻攝畫面/潘建志屏東傳真)
屏東內埔鄉陳姓男子與鍾姓老翁發生口角,竟持棍毆打鍾男,並縱火燒停放路旁的機車。(翻攝畫面/潘建志屏東傳真)

屏東縣高樹鄉29日發生駭人聽聞「挖眼案」,引發居民恐慌、連署要求醫院不要再把精神病患放出來,無獨有偶,早在去年內埔鄉也有名患有思覺失調的陳姓男子,因自認爸媽遭殺害,而持木棒將誤以為凶手的鍾姓鄰居活活打死,案經屏東地院審結後,法官依「欠缺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將他判處無罪,但施以監護5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8月15日上午9 時52分,患有思覺失調症的陳姓男子,在他鄰居鍾姓老翁住處前,持1支木棍狠狠毆打鍾翁的頭部,導致鍾翁受有創傷性腦膜下出血、顱骨開放性骨折、肢體多處撕裂傷等傷害,當天下午1時16分傷重不治死亡。

案發後,陳嫌一再指稱,「我打鍾是因為他之前把我爸爸媽媽打死」,但檢警調查,陳嫌的父親仍存活,所以認定陳嫌所述應該都是他罹患思覺失調症產生的妄想症狀。

此外,警方也證稱,陳嫌行凶後,就躺在家裡床上,作案用的木棍還放在床邊,並不像一般人有畏罪、藏匿的反應,由此可知陳嫌行為時,已因其思覺失調症產生脫離現實之妄想,並因此妄想而喪失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

而案經合議庭審理後,法官經參酌其精神鑑定報告,以及歷年病歷資料、案發前後的行為舉措、案發當時的言行表徵等事實,認為被告案發時,確實因思覺失調症所生的妄想症狀,誘發其殺人等犯行,而其行為時均已達到刑法第19條第1 項所規定的「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以及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情形,應屬不罰,因此依法判處被告無罪。

但法官強調,因陳姓被告嚴重缺乏病識感,其家庭也難以期待能發揮支持或監督功能,而為避免被告因未受適當且持續性的精神科專業治療、導致再犯,應令被告入相當處所,施以法定最高之5年監護,以收個人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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