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思覺失調的鄭姓男子,去年10月在停車場內隨手牽走一台折疊式腳踏車便欲離開,遭停車場管理員發現後出面制止,並當場扭打;屏東地院簡易庭審酌後依竊盜罪判刑拘役50日,經上訴後法官認為,鄭男犯案當時已喪失判斷能力,改判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男在停車場內看到一台紅色折疊式腳踏車停放在內,且無人看管,順手便牽走車輛,且自顧自得騎走,管理員透過監視錄影器發現,旋即趨前攔阻,更因一言不合發生扭打,黃姓女車主事後到場立刻報警逮人。
鄭男向法官坦承,確實牽走腳踏車,但強調是腦海中一直有個聲音,要他牽走這輛腳踏車,鄭男母親也說,兒子患有精神疾病,對於外界事物缺乏辨識能力,應屬於心神喪失之人。
法官為求慎重起見,請來屏安醫院醫師鑑定,精神科專科醫師參酌鄭男病歷及全案所檢附的卷證資料,鑑定結果出爐,認為鄭男罹患思覺失調症,案發當時思緒、行為均受到疾病相關命令式聽幻覺及現實判斷能力障礙影響,未能辨識此次受到幻覺影響而出現的行為屬於竊盜犯行。
因此認定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應可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之「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
承審法官認為,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而以簡易判決處刑,所踐行程序即有瑕疵,因此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判後,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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