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重機騎士不服打行政訴訟官司,法官認為,法規無規定「壓車過彎屬於危險駕車」,判決撤銷2張罰單。(圖/翻攝畫面)
張姓重機騎士不服打行政訴訟官司,法官認為,法規無規定「壓車過彎屬於危險駕車」,判決撤銷2張罰單。(圖/翻攝畫面)

一名張姓重機騎士,今年6月間在獅潭鄉台3線118.3公里處,被警方發現高速違規行駛,甚至多次「壓車過彎」,且無視巡邏員警數次鳴笛、按喇叭,加速離去,事後警方以行車紀錄器影像逕行舉發,對他開立「危險駕車」與「拒絕稽查」2張罰單,共裁罰3萬8千元、吊扣機車執照6個月。張男不服打行政訴訟官司,法官則認為,法規無規定「壓車過彎屬於危險駕車」,也就無違規拒絕接檢的逃逸之果,因而判決撤銷2張罰單。

苗栗大湖分局警方表示,張男6月14日上午7點24分,騎乘重機未依規定安裝後照鏡、高速行駛,還多次壓車過彎,巡邏員警追上前一路尾隨鳴笛,示意停車,一度只距離5公尺,張男卻都無視,最後利用過彎優勢甩開警車,加速離去,警方事後依行車紀錄器影像逕行舉發,開出「危險駕車」、「拒絕接受稽查逃逸」2張罰單,經苗栗監理站裁罰3萬8000元,並吊扣機車執照6個月。

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否認有危險駕車,因風切聲和環境噪音,又專注路況,才沒聽到警車鳴笛聲,並無拒絕停車稽查逃逸違規行為。

但監理站主張,該路段限速60公里,員警認張男危險駕車,前後鳴笛、按喇叭示警達1分鐘之久,但騎士仍未停下且加速駛離,且多次於內側車道反覆壓車至車道線或靠近雙黃線,膝蓋也差點磨到道路,更有輪胎在內側車道,身體及車身傾斜伸入外側車道的危險狀況,強調這種過彎方式是機車賽事中選手使用,一般道路駕駛不得使用,自有處罰必要。

法官勘驗影片後,認為張男雖有壓車過彎,但目前法規無規定一般騎士不能以賽車過彎方式行駛於道路,且根據影像,張男還能正常、穩定操控,無危險駕車情事,自然也就沒有違規拒絕接受稽查而逃逸的行為,因此判決撤銷2張罰單。大湖警分局副分局長郭朝文則說,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張男 #危險 #駕車 #壓車過彎 #張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