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去年宣告「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台中市政府不服,認為攸關空氣汙染及市民健康,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自治條例是抽象性法規,非自治事項具體個案,行政院函文宣告並非行政處分,本件訴訟於法未合,故裁定駁回,可抗告。

台中電廠三度超量使用生媒,前年遭中市府依生媒自治條例連續開罰,並廢止2號機、3號機生媒使用許可證,行政院卻在去年3月宣告該條例無效。台中市府認為行政院的處分顯然違法,並以台中市民健康為訴求,向北高行提告請求撤銷行政院的宣告處分。

但北高行認為,在現行法制下,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自治條例經函告無效,對函告內容持不同意見時,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就事件的性質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因此中市府若不服行政院宣告,應直接聲請大法官解釋,不必透過行政訴訟途徑救濟。

北高行並指,自治條例是對不特定多數人反覆發生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性規範」,並非自治事項的具體個案,因此,行政院函文宣告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中市府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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