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公燈處李姓技工,去年7月利用每月領取儲值卡為灑水車加油機會,3度拿保特瓶進入倉庫偷油,加進自己車輛油箱作私人用途,共偷取3公升95無鉛汽油,獲利71元,台北地院依竊盜罪判罰3000元,緩刑2年。
檢方調查,李男是台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工程處園藝工程隊東區分隊技工,在每月該隊灑水車輪油料用盡前,會向東區分隊督導領中油公司製發之儲值車隊卡,持卡購買95無鉛汽油20公升,儲存於汽油桶內,並將汽油桶囤放於該隊位在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1段倉庫內,以供該隊灑水車執行灑水等公務使用。
但李男於去年7月13日、23、24日三度趁東區分隊早上同仁將倉庫大門開啟空檔之機會,潛入該倉庫,以自備的1公升保特瓶,竊取汽油桶的汽油1公升,作為其私人車輛油料使用,共偷取3公升95無鉛汽油,獲取71元不法利益。
事後分隊查覺有異,李男見紙包不住火,向政風單位自首,案經廉政署送辦,李也繳回71元的犯罪所得,北檢依竊盜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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