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籍藍姓富商7年前和台籍詹姓空姐未婚生下1女,事後藍為爭奪女兒監護權,委託律師跨海提告,指控詹違反法院保護令,謊稱女兒護照遺失,申請補發後強行把孩子從義大利帶回台灣,涉嫌違反保護令、準略誘罪,台北地檢署一度不起訴詹,台灣高檢署再議發回,北檢15日仍認詹罪嫌不足,二度不起訴。
據指出,藍2007年來台洽公時,與詹女交往,2人2014年未婚生下1名女兒,藍2017年底以祖母病重為由,帶女兒回到義大利。
詹不滿藍佯稱帶孩子回義大利過聖誕節,卻不遵守約定,將女兒帶回台灣,2019年赴義大利探視女兒,因藍不拿出女兒護照,遂向以護照遺失理由向外館申請補發,帶女兒返台。
但藍為了女兒監護權,對詹提起民刑事訴訟,指控士林地院裁定詹應把女兒交給他帶回義大利,詹卻謊稱孩子護照遺失,把孩子拐走,涉嫌準略誘罪、違反保護令。
檢方認為,當時法院裁定,遭詹抗告發回,尚未確定,詹沒有違反保護令的犯意,且當時雙方都擁有親權,詹幫小孩補辦護照回台,藍能與詹保持聯繫,詹並沒有剝奪對方行使親權情事,不起訴詹女,藍不服聲請再議,經高檢署發回北檢續查,北檢今二度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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