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頻傳,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刑法第185之3條修正草案,酒駕初犯未肇事刑責,從現行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也提高到30萬元以下罰金,但其中對酒駕致人於死傷的刑度完全沒有變動,僅新增得併科罰金。國民黨立委江啟臣批評,肇事致死傷的最低刑度均未提高,無異是說一套、做一套,令人質疑杜絕酒駕的決心。

江啟臣指出,行政院長蘇貞昌稱酒駕致死等同殺人,法務部說朝不確定殺人故意修法,但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完成刑法第185條之3初審,對於酒駕肇事致死傷的最低刑度完全沒有提高,根本難生遏阻效果,更與社會期待有落差,感到非常不解與遺憾。

江啟臣說,過去酒駕肇事致死平均量刑不到3年,法務部說是法院不重判,那為何不支持修法提高最低本刑,讓法官無法輕判?生命只有一次,法務部為什麼不同意用重刑嚇阻,還要我們容忍酒駕者一犯再犯?

江啟臣說,國人對酒駕深惡痛絕,特別是因而致人死傷,不只是奪人性命、更會毀人家庭,根本就不應該容許其有再犯機會,初犯就應該重罰嚴懲,給酒駕者當頭棒喝,不再讓其上路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江啟臣質疑,在道路上飆車就適用刑法第185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只要初犯致人於死就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為什麼酒駕者要等到再犯才重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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