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花旗勞資雙方已在上周有進行會前會,希望能在26日的勞資協商更拉近共識;而據指出,金管會也趕在上月29日對花旗發文,要求花旗必須根據勞動部這份發文內容來提出彌補員工的方案,勞動部這份發函內容的代表性與意義重大,由此可見。

根據勞動部在上月20日發函裁示的內容,勞動部主要提出四大質疑,首先,勞動部認為憲法有保障工作權及擇業自由,企業基於營運利益而提出禁止惡意挖角條款,也必須符合憲法的精神,且花旗要求潛在買家所簽署的各種密約裡,由於所限制的方式「模糊且範圍太廣泛」,勞動部認為「不合乎比例或相當性原則」。

再者,勞動部就所提出的「模糊及過度廣泛的範圍」,亦從多項密約裡提出論證,包括花旗所限制的潛在買家的諸多「關係企業」,並未言明關係企業的範圍,因此等於是把對方限制不能僱用花旗員工的範圍「無限擴張」,而且等於所有和消金業務有關的人員,即使是「間接」有關的人員都無法倖免會受到密約的約束;尤其是勞動部也特別提出,儘管花旗銀行在10月份召開記者會時有口頭聲明未禁止員工轉業,但勞動部也在公函裡明確裁示:「口頭說明或澄清,無法排除合約契約文字的法效!」

而接下來,勞動部也對密約限制的「期間」發出質疑。勞動部認為,花旗的密約限制投標銀行最長到3年,比起一般預估要完成併購的合理期間,明顯不對稱。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在於花旗簽署密約的對象實在太多。勞動部在這份公函裡,甚至提出了「比例」來論證,而根據勞動部的公文所述,簽署密約的業者,還超過外界所認知的15家,實際上多達了17家。

勞動部在公函中指出,國內17家銀行和花旗簽署密約:「等於在全國36家銀行接近一半!」大約占47%,另外,由於花旗的員工大多偏好轉職到民營銀行,因此若扣掉公股銀行7家(扣除其中一家也有簽訂密約的兆豐),此時簽約銀行的家數,佔全體民營銀行的5成8,這等於國內近半數的銀行,都不能招徠花旗的員工,更何況金融業向來從嚴解釋合約內容以避免違約,這也使花旗員工的就業選擇受到更大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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