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同董事會基於業務需求,依法聘任陳榮泉董事擔任執行董事乙職,襄助董事長執行相關業務並提供專業建議,以提升經營績效。
二、陳榮泉執行董事均在遵守法令規定、符合公司治理的基礎上,執行相關職權。就董事對公司之內部監查權而言,亦係基於執行業務上需要,查閱公司相關業務資訊,恪遵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期進一步提升公司治理品質、維護股東權益。 三、大同公司已是百年企業,本人(王光祥)期能與全體董事齊心協力,與全體大同同仁一起奮鬥,共創下個百年榮景。
針對媒體指稱大同(2371)設置執行董事由陳榮泉出任,被檢舉陳榮泉的執行董事身份與《公司法》規定不符。大同傍晚發布董事長王光祥聲明如下:
一、大同董事會基於業務需求,依法聘任陳榮泉董事擔任執行董事乙職,襄助董事長執行相關業務並提供專業建議,以提升經營績效。
二、陳榮泉執行董事均在遵守法令規定、符合公司治理的基礎上,執行相關職權。就董事對公司之內部監查權而言,亦係基於執行業務上需要,查閱公司相關業務資訊,恪遵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期進一步提升公司治理品質、維護股東權益。 三、大同公司已是百年企業,本人(王光祥)期能與全體董事齊心協力,與全體大同同仁一起奮鬥,共創下個百年榮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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