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男子搭乘台北捷運中和新蘆線,捷運行駛間,男子見隔壁女子熟睡,便用手觸摸女子的大腿數次且持續數10秒之久,直到同車乘客揭發男子噁心行徑並報警;男子被逮後也坦承當下無法控制自己的性衝動,法官依乘機猥褻罪,判處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根據判決書記載,109年11月底,一名謝姓男子搭乘台北捷運中和新蘆線,行駛過程中,他見坐在隔壁的女子熟睡,趁女子無防備之際,數次伸手觸摸其大腿,且每次觸摸持續數10秒之久,過程中,他見女子疑似要醒來,便裝睡,等女子再度睡去時,他又伸出手觸摸,直到車上一位許姓乘客將他的犯罪過程照片傳給女子後,女子才驚知遇上變態,並感到噁心、害怕,憤而報警處理。

台北地院審理時,謝男坦承有觸摸女子大腿,稱當時無法控制自身性衝動,且依被害女子敘述,睡覺過程中有感覺被人觸摸,往旁邊一看發現謝男貌似睡著,還以為是對方不小心碰到,直到許姓乘客告知後,才發覺自己已被猥褻。

法官認定謝男為智識正常成年人,應尊重他人身體自主,不得任意碰觸他人身體,僅為滿足自身慾望,趁女子熟睡進行猥褻行為,對女子身心造成相當程度之陰影及傷害;衡量謝男無前科,犯後態度尚可,依乘機猥褻罪,判處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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