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要求被告在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釋憲聲請案,憲法法庭25日判決違憲,包括陳敏鳳及盧映潔等聲請人,可以在30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聲請人如果已執行公開道歉,再審之訴應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廢棄公開道歉部分。
本案是因民法195條第1項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憲法法庭認為,所謂的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釋字656解釋在此範圍內應變更。
法院判決要求被告在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釋憲聲請案,憲法法庭25日判決違憲,包括陳敏鳳及盧映潔等聲請人,可以在30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聲請人如果已執行公開道歉,再審之訴應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廢棄公開道歉部分。
本案是因民法195條第1項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憲法法庭認為,所謂的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釋字656解釋在此範圍內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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