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等人遭控涉土地弊案,宜蘭地檢署聲押後,宜蘭地方法院法官裁定林姿妙80萬元交保,檢不服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林姿妙雖有羈押事由,但無羈押必要,原審諭知80萬元交保,足以拘束林姿妙,已可以確保後續審判、執行進行,其裁量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所為裁定並無不當,駁回抗告,
不過,林姿妙的長女林羿伶部分,宜蘭地院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羈押,但高院認為,林羿伶就本案有避重就輕之卸責情形暨湮滅重要訊息行為,堪認其面對司法追訴時,有使案情晦暗以避免刑責之傾向,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裁定此部分撤銷,發回宜蘭法院。
至於縣府農業處長康立和部分,高院認為依卷內之人證、物證,均不足以認康立和有檢察官聲請所指之羈押原因,原裁定認康立和無羈押之原因而不予羈押,於法並無違誤,檢察官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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