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姚姓工程師2020年因香港居民身分等理由遭解僱,姚提起訴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姚男同時為我國國民,且中科院如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可對他接觸的工作限制,姚男沒有不勝任情況,判決僱傭關係存在。可上訴。
姚男提告主張,他從2019年任職中科院擔任電子系統研究所工程師,月薪5萬8000元,但2020年9月9日中科院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他為香港地區人士,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為由資遣他,但他已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非香港地區人士。
姚男說,他任職期間平時考核結果均為良好,況且中科院錄用前他已告知有關其香港背景,他工作逾1年後才以此為理由解僱,違反誠信原則及禁反言原則,他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中科院至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他薪水。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及高院二審都認定,姚男在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並無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主觀上亦無能為而不為之情事,且他同時為我國國民,已持有我國國民身分證,已非港澳條例所稱之香港居民,中科院的資遣難謂有據,判決僱傭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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