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時任空軍司令部上尉飛行官的郭姓男子,因從宿舍開車外出自撞路邊水泥台,經酒測被發現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毫克,軍方將郭男撤職停用3年,他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郭男的行為是否應最重懲處,軍方有裁量怠惰的違法,撤銷處分。可上訴。

郭男在2020年6月30日上午6點開車自撞,經台東憲兵隊偕同台東縣警察局交通隊到場處理發現郭男酒駕,空軍司令部召開懲罰評議會後作成撤職,停止任用3年的決議,核定撤職自2020年7月23日生效,郭男不服,提訴願被駁回後打行政官司。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第七聯隊作成原處分援用規定有關「因酒後駕車而肇事」得加重懲罰的要件,但所謂「肇事」意涵不一;且撤職懲處裁量理由,沒有區分郭男所涉肇事情節,只是對營區景觀照明燈造成輕微財物損害等。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依郭男陳述案發前一晚飲酒後有正常入睡,隔天早上駕車他以為自身遭酒精影響程度已降低,第七聯隊對肇事情節是否較輕,有別於風紀實施相關規定而作出不同懲處種類,未為合義務裁量,有裁量怠惰的違法,判決撤銷撤職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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